
近年来配资知识平台,减肥产品花式营销,俘获万千爱美人士的心。其中一款名为司美格鲁肽的“减肥神药”在网络上备受追捧。部分不法商家便打起了歪主意,在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司美格鲁肽产品,严重扰乱医药行业市场秩序,危害广大消费者健康。
基本案情
2025年中旬,经营服装店的吴某某从网络平台上了解到含有司美格鲁肽成分的减肥“神药”,便从四川籍某女子处购入含有司美格鲁肽成分的冻干粉减肥针产品,并在其所经营的档口内通过淘宝和微信向他人销售。吴某某在没有医疗行业相关从业资格的情况下,指导消费者将上述含有司美格鲁肽成分的冻干粉减肥针产品进行腹部注射用于减肥,该产品导致部分消费者出现呕吐、头晕等情况。2025年8月,民警在该档口抓获吴某某,并当场缴获冻干粉减肥针产品一批。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吴某某被扣押的冻干粉减肥针产品中均检出含有司美格鲁肽成分。
最终,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霞山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检察履职
1
精准打击犯罪
该案中,霞山区检察院积极响应最高检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对于非药品冒充药品,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也维护了广大消费者集体权益。
2
主动追赃挽损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成功追回本案所有违法所得,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3
积极普法宣传
依托“3.15”消费者权益日等系列法治宣传活动,检察干警在霞山步行街开展普法宣传,提醒消费者警惕“减肥陷阱”。司美格鲁肽作为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消费者在选择减肥产品时,切勿轻信“快速减肥”“特效瘦身”等夸大宣传,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配资知识平台,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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